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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图县国土资源局与代建立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图县国土资源局,代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26行审47号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李芳海,局长。行政负责人吕振海,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浩,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代建立,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其制发的安国土资执罚[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确认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审查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朴秀兰审判员  洪书颖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