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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振生与洪晓东、王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生,洪晓东,王蓉娜,林绍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361号原告:吴振生,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浩,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晓东,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蓉娜,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绍基,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吴振生与被告洪晓东、王蓉娜、林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吴振生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绍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振生申请撤回对林绍基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生撤回对林绍基的起诉。审判员  洪良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小玲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