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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启闯、郭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启闯,郭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313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997143459。法定代表人:黄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英,该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京,该联社职员。被告:谭启闯,男,1977年10月10日,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郭秀英,女,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庾焕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启闯、郭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2559.5元,由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