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海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海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袁海深,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香港。委托代理人:陈科军、于雪飞,均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海深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土委)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行终4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海深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以不同理由重新起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1、申请人作为涉案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与涉案土地出让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第一次诉讼以涉案项目拆除范围内为数个权利主体,未达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条件为由提起诉讼,而本次诉讼是基于深圳市国土委未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或收回,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两次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二、申请人提起本次诉讼是在穷尽各种救济途径无果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途径,其起诉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袁海深在(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847号行政案件中,以深圳市国土委与汝南公司、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地块《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该出让合同,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袁海深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现袁海深再次以上述理由为由,请求撤销该出让合同,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袁海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理由不成立。综上,袁海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海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付庆海审 判 员 方丽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嫦青书 记 员 朱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