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开兰与卢引引、贺云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兰,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51号原告:范开兰(×××),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卢引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贺云龙(×××),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贺沙沙(×××),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范开兰与被告卢引引、贺沙沙、贺云龙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开兰、被告卢引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云龙、贺沙沙因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玉米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1.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引引系被告贺云龙、贺沙沙的母亲,被告卢引引的丈夫贺守占(2017年5月26日死亡)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收购7000元的玉米,当时贺守占没有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按月息0.012元计算利息,至今本息未还。被告卢引引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卢引引系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沙沙、贺云龙系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贺守占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范开兰购买了70000元玉米,并向原告范开兰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利息为月息0.012元。被告贺沙沙、贺云龙向本院提交了放弃继承贺守占遗产声明书。本院认为,原告范开兰与贺守占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贺守占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贺云龙、贺沙沙是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三被告均为贺守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争的玉米买卖合同发生在被告卢引引与贺守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贺守占死亡后,被告卢引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沙沙、贺云龙放弃了对贺守占遗产的继承权,不对贺守占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范开兰请求被告卢引引偿还玉米款70000元及利息按照1.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引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开兰玉米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贺沙沙、贺云龙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卢引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