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新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恢10号刘新祯与陈波涛、于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7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新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2017)鲁0304执恢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