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姬六才与姬永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六才,姬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88号申请人:姬六才,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姬永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90号姬六才申请执行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