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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展志、邱长根等与钟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展志,邱长根,黄初斌,刘明飞,崔志铭,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张展志,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邱长根,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黄初斌,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刘明飞,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崔志铭,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钟瑞,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展志、邱长根、黄初斌、刘明飞、崔志铭与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24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瑞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展志、邱长根、黄初斌、刘明飞、崔志铭,申请执行人张展志、邱长根、黄初斌、刘明飞、崔志铭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2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