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82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纪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后缺乏沟通,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被告长期居住娘家,既不愿意去婆家又不让原告去被告娘家,故而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几年的婚姻中,被告极少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益见薄。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抚养;3、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林湖世家X幢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4、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按原、被告双方购买时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原告占70%,被告占30%)。纪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纪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江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顾国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