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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355号之三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静与王博、高明辉、王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王博,高明辉,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355号之三十二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1号院1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博,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曲屯乡五龙庙村王营509号。被执行人高明辉,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孙旗屯村九组84号。被执行人王君,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宅子杨村枣园46号。本院在执行陈静与王博、高明辉、王君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5日至16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5262.7189077.0.0.kmHcvw&user_id=2027649365)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君所有的翡翠手镯、翡翠手链(详见附表清单)。2017年7月16日买受人许宏艺(身份证号:359002197506252057)以人民币28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翡翠手镯、翡翠手链(详见附表清单)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宏艺(身份证号:359002197506252057)所有。翡翠手镯、翡翠手链(详见附表清单)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许宏艺(身份证号:3590021975062520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