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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如邦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如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庆,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如邦,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如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1.437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案件执行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永平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保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陈会军、孟坤记录人:邱永平评议如下:陈会军: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如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1.437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案件执行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孟坤: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