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瑞英与杜福全、翁群英、杜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40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对原告李瑞英与被告杜福全、翁群英、第三人杜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606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原告及第三人”补正为“原告”,第十三行“各为2股”补正为“为2股”;第十五行标点符号“;”补正为“。”第十七行“三洲股份合同经济社”补正为“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