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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与魏世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魏世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7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汉港凯旋中心10楼1002、1004、1005、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922976C。负责人:张天衡,系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凯,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363014。委托代理人:戴京京,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3210084。被告:魏世福(曾用名魏云江),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诉被告魏世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260元,由原告承担2630元,退回原告2630元。审 判 长  帅学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