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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朱恩桂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朱恩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1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润泽,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朱恩桂,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恩桂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恩桂已经按照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了擅自占用宜陵镇朱套村山羊组土地建设禽舍等建筑物,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