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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秀丽诉肖洪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肖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肖洪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执行韩秀丽诉肖洪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一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