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秀丽诉肖洪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肖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肖洪双,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执行韩秀丽诉肖洪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一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