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住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田秋月,系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越超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运输费55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有集体土地但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