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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景太与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太,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822号原告刘景太,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告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太诉被告梨树县第一货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另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赵艳江审 判 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伟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