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永红与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保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红,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保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160号原告:田永红,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家住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珍,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祥,总经理。地址:罗平县罗雄街道西关街127号。被告:陈保家,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高中文化,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家住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平,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田永红诉被告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保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田永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元,由原告田永红负担。审 判 长 高 森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新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