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维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维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246号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枭枭,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维学,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维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