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20号罪犯XX山,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光泽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16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XX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分3755分,共获表扬6次。罪犯XX山已缴交全部罚没款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XX山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XX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