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鹏鹏与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鹏鹏,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孟鹏鹏,男,199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莆田村(水产市场)。经营者张广东,男,1985年3月19日生。孟鹏鹏与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孟鹏鹏等18人共计101608.1元。因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未履行该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鹏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支付6385.5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6385.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同时受理吴小丽、刘兰香、薛建华等17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决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中区甪直宇拓电子厂及其经营者张广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现已停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