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吉亚工贸有限公司、严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吉亚工贸有限公司,严学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656号原告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芬、郭平,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东吉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苏州国际科技大厦”3幢603室,法定代表人严学东。被告严学东,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东吉亚工贸有限公司、严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15元,由原告江苏长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