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晶与王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晶,王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1203号原告齐晶,男,1972年3月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王宝云,女,1965年12月14日生,住东丰县。原告齐晶与被告王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王宝云立即偿还齐晶借款40000元(利息放弃)。被告王宝云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9日,王宝云向齐晶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1.5分,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齐晶出具借条一张,经询问王宝云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只提出暂时无偿还能力。齐晶对于王宝云的询问笔录无异议,现齐晶放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宝云向齐晶借款,出具了欠据,王宝云承认借款存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宝云应当偿还借款,王宝云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齐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晶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宝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瑞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