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漆江与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江,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21号原告:漆江,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锦弘巷,注册号91511124667442587H。法定代表人:陈晓红,经理。原告漆江与被告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漆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漆江负担。审 判 长 鄢新民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宋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