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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行审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杨启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杨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审226号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4851-5。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被申请人杨启春,男,汉族。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启春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9月开始,擅自占用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2400平方米(合3.6亩)建设钢结构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杨启春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3.6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60000元。”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也未依法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申请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亮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