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5民初170号俸玉琴,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不识字,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大荒田村委会忙而组**号。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务农,原住双江自治县。原告俸玉琴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俸玉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俸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俸玉琴负担。审判员 杨立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