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萍平与被执行人孙宝海、王西国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萍平,孙宝海,王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郝萍平,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同江市江都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江市二轻家属楼7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孙宝海,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同江市锅炉压力检验所***室。被执行人王西国,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香街丽舍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萍平与被执行人孙宝海、王西国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