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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卫红与焦建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卫红,焦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卫红,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西街平安小区。被执行人:焦建云,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卫红与被执行人焦建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卫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稷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