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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49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