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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金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和,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居住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9月,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于同年5月18日恢复审理于同年7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和及其辩护人王积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胡金和找人伪造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落款日期分别为1999年4月30日和2000年6月30日。2012年10月初,自贡市汇东新区板仓街打谷村13组石人山上的土地因准备要征地拆迁,所有房屋已经被冻结,被告人胡金和利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在板仓街打谷村13组石人山上修建一座砖房,随后自贡市高新区板仓街道拆迁办以危房拆迁的方式对被告人胡金和本人进行安置。2014年3月24日,双方签订了《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5年7月,被告人胡金和获得位于自贡市李家湾C区安置房和景苑二期安置房的安置房各一套(面积分别为102.68平方米和95.59平方米),在安置过程中胡金和还获得安置赔偿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安置的两套房屋分别价值为297772元和277211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胡金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国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胡金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王积才认为:1、被告人胡金和具有坦白、自首情节;2、被告人胡金和没有取得其诈骗两套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该行为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胡金和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4、被告人胡金和主动自愿认罪,系偶犯,年龄已大且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胡金和家属积极退赃,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3月份,被告人胡金和得知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打谷村13组要托管给自贡市高新区,便决定办理虚假证件骗取拆迁赔偿。不久,被告人胡金和通过他人伪造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落款日期分别为1999年4月30日和2000年6月30日。2012年10月初,打谷村13组托管给自贡市高新区,因涉及征地拆迁,国家对房屋建设已经冻结。被告人胡金和还是利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在打谷村13组石人山上修建一座砖房。随后,自贡市高新区板仓街道办事处以危房拆迁的方式对被告人胡金和本人进行安置。2014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被告人胡金和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7月,被告人胡金和获得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李家湾C区的安置房(清水房,面积为102.68平方米)以及景苑二期(清水房,面积为95.59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其中18.27平方米面积的房屋为胡金和自行出资购买。另查明在安置过程中,被告人胡金和骗取国家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37230.20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胡金和主动到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对其诈骗的两套安置房均予以查封。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胡金和目前无精神障碍,目前有刑事诉讼能力。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自贡市汇东新区李家湾C区安置房和景苑二期安置房的价值均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胡金和诈骗安置房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22000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胡金和未取得其诈骗两套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金和的亲属向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板仓街道办事处退赔其诈骗的现金人民币37230.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金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查封决定书,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表,高新区集体入地登记查询结果表,权属界址示意图,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线索移交函,高新纪委移交材料,退赔票据,情况说明,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财务票据资料、退赔票据、证明,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金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被告人胡金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诈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9230.20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胡金和诈骗两套安置房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胡金和自动投案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将本案诈骗未遂的自贡市汇东新区李家湾C区安置房(清水房)和自贡市汇东新区高峰乡景苑二期安置房(清水房),共计180平方米,返还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辩护人王积才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金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二、将本案诈骗未遂的自贡市汇东新区李家湾C区安置房(清水房)和自贡市汇东新区高峰乡景苑二期安置房(清水房),共计180平方米,返还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享政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