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拉木加﹒图木日苏、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外文名PurevDorjbaldan),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蒙古国公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外文名DulamjavTumursukh),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蒙古国公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澳丹担任蒙古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伙同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在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好友小吃街内进行盗窃活动,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在都��木加﹒图木日苏禾的掩护下,用右手窃取被害人官某(女,15岁)上衣右兜内的华为G9金色手机1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578元。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官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以认为,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发表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经预谋,在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好友小吃街内进行盗窃活动,并由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作掩护,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用右手窃取被害人官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上衣右兜内的华为G9金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元)。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当庭无异议,并有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的庭前供述及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辨认笔录、护照复印件,被害人官某的陈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秦某、陈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起获经过,照片制作说明、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对被告人都拉木��﹒图木日苏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普日布﹒导日吉巴拉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二、被告人都拉木加﹒图木日苏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广胜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张 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思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