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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慎,周小平,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慎,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65878-8。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慎与周小平、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小平、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过多案情比较复杂,拟对被执行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执转破”的方式来清偿其债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