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0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上海索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854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索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号8幢196室。法定代表人:马从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