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广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广花,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广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广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广花贩卖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给胡某、孟某各三次。2017年3月3日,南昌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何广花当场抓获,并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0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7瓶、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均含有可待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孟某的证言,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勘验检查、称重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广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何广花多次贩卖毒品,可酌定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何广花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广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