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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秀芳与蔡伟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芳,蔡伟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34号原告:袁秀芳,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立光,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袁秀芳丈夫。被告:蔡伟明,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67、167-1、167-2、167-3、167-4、169号。诉讼代表人:程蕴,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芳诉被告蔡伟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秀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