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邓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邓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75号原告:陈小燕,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蒙城县南关大市场陈小燕日用品店经营者,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邓晓明(曾用名邓伟),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陈小燕与邓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陈小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小燕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