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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刘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忠,刘贤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592号原告:陈文忠,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幼良,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626。代理权限: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诉讼,参加调解,签收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小明(原告陈文忠之妻),住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出庭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文书。被告:刘贤贵,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陈文忠与被告刘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文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陈文忠负担。审 判 长  熊晨霞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