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林义与被执行人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义,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石林义,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石林义与被执行人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林义借款50500元;刘小勇负担案件受理费53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勇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刘小勇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市及其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均无房产;其名下牌号为苏A×××××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该车因未被实际扣押且其上案外人设有抵押致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勇现下落不明,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刘小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林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上述对被执行人刘小勇的车辆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韩 栋执行员 王 波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