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侯业亮、王跃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业亮,王跃峰,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侯业亮,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王跃峰,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华,院长。申请执行人侯业亮与被执行人王跃峰、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业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