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军与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柯钊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柯钊霞,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68号原告:何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柯钊霞,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51789F。法定代表人:倪前凯,职务不详。原告何军与被告柯钊霞、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军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