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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壮林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壮林,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壮林,男,生于1987年7月17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海,男,生于1993年4月8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壮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川08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壮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何壮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何壮林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壮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壮林撤回上诉。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师德雄审判员  杨 陈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