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沛县张寨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沛县张寨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668号原告:王某,男,2016年11月5日生,住沛县张庄镇。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原告父亲),男,1985年9月21日生,住沛县张庄镇。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原告母亲),男,1988年7月12日生,住沛县张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华,沛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张寨镇卫生院,住所地沛县张寨镇。法定代表人:沈兆庆,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沛县张寨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交收取为23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魁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