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王学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良,林慧,庄小斌,纪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8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学良,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林慧,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庄小斌,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纪廷,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良、林慧、庄小斌、纪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