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王学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良,林慧,庄小斌,纪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8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学良,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林慧,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庄小斌,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纪廷,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良、林慧、庄小斌、纪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