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保双、韩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保双,韩保祥,张连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杨保双(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韩保祥(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连卫(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杨保双与被申请人韩保祥、张连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保双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开庭时被告张连卫因涉嫌诈骗在看守所羁押,没办法应诉,并非原判决所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一审判决中“被告张连卫未答辩”,其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不能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所以不能来答辩。被告韩保祥辩称的“其室内装修没有雇佣原告,该装修承包给承包方,一切安全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更能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2014年12月15日韩保祥与张连卫签订的协议书是事故发生后,韩保祥为了规避和免除自己的责任,先行拟好了格式协议,如果张连卫不签字就不给付其工钱,且张连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没有调查真实情况,张连卫也未能质证,妄下论断明显是偏袒一方。三、没有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更正。四、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是不恰当的。订作人对承揽人在选任用人方面是否进行过资质审查,有没有过失行为,工作中有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之义务,应该由法院调查。该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是强人所难,可一审法官对该项并未审查,只是用“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韩保祥在工作中有过失”一句一带而过,判决“故对其主张由被告韩保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认可。”明显偏袒一方。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重新判定二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与标准;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保双与张连卫属雇佣关系,韩保祥与张连卫系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一般与订作人无关,除非损失是由于订作人的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而造成的。订作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杨保双未能提供订作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未申请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因此原审判决韩保祥对杨保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杨保双称张连卫客观上无法行使抗辩权,本院认为,诉状、开庭传票系本人亲自从法院领取,判决书也系本人在看守所亲自签收,张连卫被羁押并不影响其行使抗辩权及上诉权,而张连卫没有通过看守所干警提交答辩状及上诉状,应视为其对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认可。根据杨保双的伤残等级原审没有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亦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杨保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的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保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商黎丽审判员 柴会锋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