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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白庆花与葛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花,葛小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77号原告:白庆花,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系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办事处宝翠花都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葛小雷,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庆花与被告葛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庆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庆花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