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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明汉、郑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汉,郑金土,谢虹娟,曾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汉,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土,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谢虹娟,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曾建伟,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黄明汉因与被上诉人郑金土及原审被告谢虹娟、曾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明汉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明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海峰审判员  戴 强审判员  黄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森速录员  苏水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