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70号。法定代表人:曹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法定代表人:游长征,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涛,北京隆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亨利,该场技术员。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2017)内7103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当然”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并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内涵进行准确理解。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及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施工完工后,均构成不动产物。被上诉人负责的工作内容为石方爆破任务,不属于上述建设工程的范畴,二者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施工合同”,但合同性质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定性为承揽合同,本案也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将本案移送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签订的合同,名为石方爆破施工合同,但实际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履行与铁路部门签订的扎兰屯市至阿荣旗铁路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与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石方爆破工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项工作步骤,而并非爆破工程结束后建设工程全部完工,由此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当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不适用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1653526.42元,符合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协议管辖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认定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江颖审 判 员 刘力波审 判 员 周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媛书 记 员 牛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