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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深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普决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转 普 通 程 序 决 定 书(2017)湘0181刑初385-1号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深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审理期限从即日起计算。审判长 :何春华书记员 : 王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