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显凤与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凤,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53号申请人黄显凤,女,31岁,汉族,现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法人代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黄显凤与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0925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滞销,经与其最大债权人协商处理并由其债权人接管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其所有债权债务皆由其承接,经回告申请人同意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