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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翠诉被告蔡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翠,蔡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3701号原告常翠,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蔡学梅,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原告常翠与被告蔡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前期利息56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为20000元;自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的利息为3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半年结息一次。借款本金一直未清偿。仅清偿了2014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利息清偿了16000元,并就剩余20000元利息与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产生的利息合计56000元,一并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清偿。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被告蔡学梅承认原告常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且对原告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无异议,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明确约定利息的给付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蔡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翠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蔡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翠偿还前期借款利息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65元,实际由被告蔡学梅负担3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延笑男 来源: